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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

    2018-11-29 来源:网络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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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贯彻中央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隆安县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促进隆安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3号)和南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南环委办〔2018〕8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隆安县2018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从工程治理、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清洁生产与技术进步、环境准入与环境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入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确保持续改善隆安县环境空气质量。


    二、组织机构


    成立隆安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科技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安监局、人社局、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旅游局、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工作,召集各成员单位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三、年度目标


    到2018年底,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监控和防治体系,全面推进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工作。2018年隆安县实施“PM10 PM2.5目标联控”,隆安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确保不低于91.5%,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不超过61、3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南宁市下达的目标范围内。


    四、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两高”项目需通过自治区“两高”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审批、核准和备案。强化能评在控制能耗增量方面的约束作用,未按要求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在本辖区内进行能耗指标平衡,不得突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牵头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指标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或减量替代;禁燃禁售区外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科技局、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2.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通过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等14部门)


    3.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县环境保护局)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主体功能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继续推进“退二进三”、“退二优二”工作。(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科技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我县节能环保领域,加快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县经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


    (三)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加大对水泥、制糖、冶炼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对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强化原料堆场、原料运输、厂区道路无组织排放粉尘整治。对水泥、制糖等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2.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涉气企业的排查监管。利用在线监控设施对重点大气污染源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超标行为立即提醒,查找问题,确保短时间内恢复达标排放。发现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依法进行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坚持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各企业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经信局)


    3.加强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制糖、淀粉)和水泥企业的监管。督促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开榨前必须对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修、调试,确保能正常稳定运行后方准开工生产,生产期间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制糖企业锅炉采用清洁燃烧技术,继续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燃烧技术改造工程。(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经信局)


    4.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纺织印染、机动车维修喷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污染源筛查,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加大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2)继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


    在完成县城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在各乡镇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对已建油气回收设施要做好检查、维护和保养。(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5.推行清洁生产。


    (1)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督促水泥、制糖等涉废气行业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切实评估清洁生产工作实施取得的污染减排绩效,并将有关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


    6.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落实,开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和试点核发工作,2018年完成农副食品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四)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继续全面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形成扬尘治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工商质监局、南宁供电局隆安县分公司)


    1.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包括房屋拆迁)、消纳场、搅拌站、采石场、堆场、园林绿化用地扬尘污染整治。


    2.重拳整治城市工程运输车辆(包括建筑渣土运输、商品混凝土运输及建筑材料散体运输等)污染问题;加强道路保洁作业,抑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市政设施维护,降低路面破损造成的扬尘污染。


    3.加强联合执法卡点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每周不定期开展统一联合执法夜查行动,加大力度抓好进城“三车”执法检查。完善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


    4.强化督查、考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明察暗访,督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强化考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5.建立综合扬尘治理源头实时监控、部门监管监督、大数据分析、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智慧化监管平台,打造智能“慧眼”系统。整合建筑工地、采石场、搅拌站、消纳场、扬尘污染联合执法卡点以及主要运输道路等视频和数据资源,搭建起覆盖全县的扬尘治理“智慧网”,实现扬尘污染源全流程监控,推进扬尘治理科技化。


    6.健全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机制,有效发动市民举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激励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扬尘污染治理,强化社会监督。


    (五)深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配合南宁市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体系,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和机动车排放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未经定期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快推进环保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严格实施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不断提高全市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能力。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环保检验机构。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机动车排放维修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I/M制度建设,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治理能力。


    2.配合全市开展尾气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的环保监督抽测和执法检查,加强对道路行驶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3.继续配合南宁市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强化报废车严管严控。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黄标车纳入公安交管部门缉查布控系统,组织开展交通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严格车辆报废注销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


    4.杜绝报废车非法交易。(牵头单位: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环境保护局)


    加强监督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及其零部件通过非法交易流入社会。


    5.车用油品质量管理。(牵头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环境保护局)


    继续落实国五车用汽、柴油全面供应任务要求,严格国五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提高对车用燃油质量的抽查检验频次,加强对车用燃油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车用燃油经营市场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油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型运输车辆非法油品交易及使用。


    6.开展占道施工大清理行动,促进占道施工规范化,确保交通流畅。加强对占用道路施工的管理和规划,开展占道施工清理行动,避免不合理的道路封闭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沿线交通压力。(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六)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绿色建筑推广。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与新能源汽车,做好交通节能减排及推进交通清洁化工作。以公交、出租、客运、公务、市政、环卫、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客(货)车、公交车、出租汽车等。加快全县加气站、充电桩的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邮政局、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3.鼓励合适的地区发展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牵头单位:县发改科技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4.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推进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城镇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开展散煤专项整治,打击餐饮店燃用散煤行为。(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5.鼓励华侨管理区进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


    (七)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1.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


    严格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现有餐饮企业(个体)外排油烟须达标排放;对经营性烧烤摊点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行为,责令有证经营的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逐步将烧烤摊点移至室内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2.强化露天焚烧控制。


    (1)大力整治城镇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


    (2)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对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八)完善空气质量监测及预警体系


    1.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六项指标的监测及综合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与气象部门的无缝对接,强化会商机制,完善空气污染预警机制,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


    2.建立大气污染处置应急联动机制,优化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完善应急联动督查制度,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序、有效运行,有效防控重污染天气污染升级。加强与周边城市的信息沟通,强化区域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防控应急能力,树立协同防控、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配合南宁市联合周边城市共同防控。(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五、重点工程项目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8年计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和项目,类型主要为污染源监控、工业企业粉尘治理等,具体见附表。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对辖区大气质量负总责,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县本级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等污染减排和大气治理的经济政策。通过环境违法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机制,有效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形成良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外部约束机制。


    (三)加强通报、督查和考评


    将PM10、PM2.5控制目标细化到月度,以月保季,以季保半年,半年保全年,强化过程管控,以确保完成年度控制目标。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攻坚期(10月—次年3月)实行每周通报,非攻坚期实行每月通报。建立乡镇大气污染防治考评工作制度,加强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评,提高乡镇、华侨管理区大气污染防控水平,促进县城和乡镇空气质量同步稳定上升。


    (四)加强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实时发布隆安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信息,包括监测站点位置,站点AQI指数,及六项污染物浓度等。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进行公开。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编辑:小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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