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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12-02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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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函〔2019〕648号)、河北省大气办《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指挥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督导市直相关部门联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应急方案落实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履职缺位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通管办、市供电公司等。各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三)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响应及总结评估和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报组。由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控中心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主要负责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的观测及预报,向市大气办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五)督导考核组。市大气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组成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推进工作有效落实,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市生态环境局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物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区域预警


    按照省大气办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配合开展应急联动。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7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城市预警:市政府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大气办报告,市大气办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预警信息。黄色预警由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橙色预警由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红色预警由市长审批。


    区域预警:当接到区域预警通知后,及时上报通知要求,并立即按要求时间启动预警。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城市预警解除时间,由市政府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城市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区域橙色或红色预警的通知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经请示省大气办同意后,可根据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接到的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省大气办同意,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减排比例要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20%。


    ②工业企业管控措施。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限行2个号,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④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冰冻期除外)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⑤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减排比例要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40%。


    ②工业企业管控措施。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限行2个号,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④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冰冻期除外)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⑤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减排比例要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60%。


    ②工业企业管控措施。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机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限行2个号,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④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外,停止全市施工工地施工(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冰冻期除外)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⑤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补充说明


    1.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涉气企业分为重点涉气企业、非重点涉气企业、微涉气企业、零排放企业。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优先管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明确到生产环节、生产设施。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工业企业进行绩效评级,原则上,绩效评级为A级的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评级为B级、C级的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和减排比例要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国家、省未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沧州市非重点行业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减排措施,具体企业可根据生产状况进行调整;其他行业可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季节性调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以及小微涉气企业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在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工业企业包括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环保“领跑者”企业、污染治理高效并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以及零排放和微污染涉气企业等。重点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的,仅对施工场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设工序予以启动应急响应,其他建设工序正常施工。


    3.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于保障类企业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生产类企业,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原则上,此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车辆等。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运送危化品车辆除外)。


    4.严防应急响应“一刀切”。区域应急响应时,应按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钢铁、焦化、炭素、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在不通管道天然气的区域,承担居民供暖、供气及保障下游企业基本用气安全的焦化企业,根据焦炉煤气产生量和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5.严防车辆管控“一刀切”。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鉴于原秋冬季重污染预警相对频繁,秋冬季实施机动车2个尾号常态化限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有条件的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不受限行限制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中型重型车辆需满足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经用车单位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车型,派车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派出禁止使用的车型,否则按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大气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市大气办应结合实际,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核准并向社会发布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市大气办、各县(市、区)大气办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制度保障


    市直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进行一线指挥、督导,市大气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联动,贯彻落实应急措施,并组成督导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开展“双随机”“回头看”等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清单外企业照常生产等,每发现一起算一个问题,纳入量化问责,原则上不能超越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范围。市大气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评价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进行复核中,日常生态环境检查中,发现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立即降级处理。


    (七)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直相关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九)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一日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市大气办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大气办。


    市大气办及时组织督导考核组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督导检查结果报市大气办。市大气办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市大气办备案。市、县两级相关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大气办备案。


    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向所辖区大气办或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


    (编辑:小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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